2020-04-21 993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之规定。制订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山西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备案操作指引:
一、受理范围
(一)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公安厅2017年2月9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山西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山西境内开展以下临时体育活动,需经省体育局备案同意:
1.奥林匹克运动相关赛事及活动;
2.非奥运会运动项目相关赛事及活动;
3.群众体育活动;
4.体育产业交流合作;
5.体育文化及体育新闻交流合作;
7.反兴奋剂交流合作;
8.其他体育赛事和活动。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基本条件
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备案开展的临时活动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不得以体育活动为名进行募捐活动;
3.开展活动的中方合作单位应是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遵守体育赛事各项规定,规范使用赛事及活动名称,未经允许不能冠以“世界”、“国际”、“洲际”、“全球”等字样;
5.活动备案期限在一年(含)以内。
二、申请主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中方合作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向山西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提出临时活动备案申请。
三、受理程序
(一)省体育局办公室受理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提交相关业务处室,并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三)相关业务处室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核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批准后,在申请表上盖章,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函。不同意的,应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五)申请单位持同意函,按照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公安部办事指南》)的要求,于30日内并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到山西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四、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1份;
2. 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附件2,公安部办事指南表十一),一式三份;
3.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及与申请单位合作情况表(见附件3),1份;
4.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含中文翻译件),1份;
5.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含中文翻译件),1份;
6.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含中文翻译件),1份。
五、其他要求
1.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
2.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20日内,将《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情况报告表》(《公安部办事指南》表十二,3份)报送省体育局。
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体育局将向山西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管理办公室移送有关问题线索。